卷一百〇六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〇七
卷一百〇八 

○議當原之辟

《周禮》: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玄曰:「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為治獄吏褻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貴貴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親親也。貴貴、親親如此而已,豈以故撓法哉?」

以八辟(法也)(附也)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鄭玄曰:「親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故謂舊知也,賢謂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請是也,能謂有道藝者,功謂有大勳力立功者,貴若今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勤謂憔悴以事國,賓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

臣按:王之親故不可與眾人同例,有罪議之,所以教天下之人愛其親族、厚其故舊;國之賢能不可與庸常同科,有罪議之,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崇乎道藝;有功者則可以折過失,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厚於報功而皆知所懋;有位者不可以輕摧辱,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之重於貴爵而皆知所敬;有勤勞者不可以沮抑,有罪則議之,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勞;為國賓者宜在所優異,於有罪則議之,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禮。先儒謂八者天下之大教,非天子私親故而撓其法也,人倫之美莫斯為大。

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鄭玄曰:「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又曰:「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故《書》曰:『予則孥戮汝。』」

臣按:先王之制刑,其貴貴、老老、幼幼有如此者,非獨不忍加之以刑辟,而亦不忍致之於卑辱,仁義兼盡矣。

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鳦(木其手),有爵者桎(木其足),以待弊罪。及刑殺,告刑於王,鳦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鳦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無不寓教之意焉。夫有罪之人制為獄具以拘囚之,宜若無所恤矣,而於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罪或鳦或梏而已。告刑於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鳦而適朝者,重刑為王欲有所赦,且當以付。士加明梏者,謂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後世刑人書其罪以為招狀揭之於其首,蓋本諸此。

掌戮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

李覯曰:「先王之時,雖同族雖有爵其犯法當刑與庶民無以異也。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是為君者私其親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是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親、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民也,慶賞則貴者先得,刑罰則賤者獨當,上不愧於下,下不平於上,豈適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適甸師氏者,為其人恥,毋使人見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甸師氏,既言於掌囚,此復言之者,蓋以刑人必於市,惟同族親者也、有爵貴者也,親親而貴貴,故有犯者乃國家德化之不孚、禮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於親貴之中,其人雖可惡而其惡則不可揚,故就隱處以施刑焉。聖人之處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禮記·曲禮》曰:刑不上大夫。

陳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議所不赦則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鳦而適甸師氏』,而此雲不上大夫者,言不製大夫之刑,猶不製庶人之禮也。」

胡寅曰:「庶人貧賤不能備禮,故不責以行禮;大夫尊貴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勢也。賈誼得聖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論以警文帝,自是漢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殺,而王安石反此義為之說曰:『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其意非為化民成俗而興禮教也,直欲殺戮故老以製異己耳,豈非邪說害義之大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懸縊殺之也)於甸人,其刑罪則纖(音箴,纖刺也)(割也),亦告(讀為鞠)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議獄也)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寬也)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鄭玄曰:「甸人,掌郊野之官,不於市朝者隱之也。」

陳澔曰:「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吊服者,以不親往故也。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於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宥之曰三,臣盡執法之義,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禮》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汙穢者則曰簠簋不飭,淫亂男女無別者則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有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關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而加之也;其有罪者聞命則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臣按:《大戴禮》此段與賈誼疏同,蓋古有此制,誼疏之以告文帝,戴德集《禮記》以為此篇,其弟聖又刪去之止存其首句耳。人君觀此可以得待臣之禮,而人臣觀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取也。

《春秋左氏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叔向有焉,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歟?

臣按:此即《周禮》八辟之議能也。由是觀之,凡有益於世、有功於國者,其人之子若孫以及於曾玄皆將十世宥之,不止免其一身而已也。

漢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謂仕宦而皇帝知其名),有罪當盜(逃也)械者皆頌(音鬆)係;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免之。

馬廷鸞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漢之待公卿、大夫與士庶無等級,皆習秦氣象,蕭、曹秦吏,習見不知改而何亦身自當之。惠帝雖差立條式然,特以為恩惠,不著法令。文帝時絳侯下獄,賈生極言以諫,然終不能變也。」

文帝時賈誼上疏曰:「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離主上不遠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改容而禮之也,而命與眾庶同黥劓髡刖笞罵棄市之法,被翽辱者不泰迫乎?夫嘗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係緤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篣笞之,殆非所以令眾庶見也。」

臣按:是時丞相勃免就獄,人有告謀反者,逮係長安獄,恐不知置辭,吏稍辱侵之,勃以千金與獄吏,吏書牘背示曰「以公主為證」,勃子尚公主,故吏教以為證,卒無事。故誼以此譏上,文帝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武帝時稍復入獄,自寧成始。

宣帝地節四年,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亂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有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婦、大父母匿孫罪殊死上以請,廷尉以聞。」

臣按:律文親屬得相為容隱始此,然宣帝詔所匿者止許父子、夫婦、祖孫,而於兄弟及從子之於世父、季父闕焉,必若今律文,凡有親屬除謀反、大逆外,雖奴婢雇工人為家長亦在勿論之限,深得先王以刑弼教之意。

元康四年,詔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罹於文法、執於囹圄,朕甚憐之。自今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他皆勿坐。」

臣按:《周禮》八議,所議者皆國家之勳戚貴任也,而老者不與焉。臣竊以為年之貴於天下久矣,虞、夏、商、周未有遺年齒者也,禮以貴貴、尊賢、敬老三者並言,《周官》有議貴、議賢之辟而無議老,所謂老耄之赦僅見於三刺,而與幼弱、蠢愚並稱,蓋憐之耳,非尊之也。宣帝此詔,可以補《周官》之闕。

武帝時,二千石有罪先請。宣帝時,又詔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臣按:後世人臣有罪先請然後逮治始此。

成帝時,梁王立相,禹奏立怨望,有司案驗,因發其與姑奸事,穀永上書曰:「臣聞禮,天子外屏,不欲見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窺人閨門之私、聽聞中丱之言,《春秋》為親者諱。今梁王年少病狂,始以惡言案驗,既無事實,而發閨門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辭又不服,猥強劾立,傅致難明之事,獨以偏辭成罪斷獄,無益於治道,汙蔑宗室以內亂之惡,披布宣揚於天下,非所以為公族隱諱,增朝廷之榮華、昭聖德之風化也。萌芽之時,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驗舉憲,宜及王辭不服,詔廷尉選上德通理之吏更審考清問,著不然之效,定失誤之法,而反命於下吏,以廣公族附疏之德,為宗室刷汙亂之恥,甚得治親之誼。」天子由是寢不治。

臣按:昔三代盛時,其於公族皆教之有法、養之有道而又擇人以夾輔之,使之不至於違理傷化,不幸而有敗倫悖德之事,於其萌芽之初豫遏絕之,俾不至於彰布以為宗室之羞,非甚不得已真得罪於宗廟、社稷,不輕致於理也。

哀帝時,丞相王嘉下獄,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議,欲使四海咸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於大臣,在輿為下,御坐為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誅之以行。按嘉等罪惡雖著,大臣括發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國褒宗廟也。」

臣按:王嘉之罪,徒以薦廷尉梁相及封還益董賢戶事拂哀帝意,故召詣尚書責問,而猛等上此言,所謂嘉罪名應法,蓋巽與之言,欲救之而姑為是辭耳,非謂嘉實有罪也。其言聖王重大臣之禮,可見古者之於大臣其敬重之如此,後世有愧於古多矣,非獨上之人不之重,而下之人亦不知所以自重也。

唐制,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蒞之,或賜死於家。疾病,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入侍。

臣按:唐為此制猶有古意。

唐太宗詔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時引囚至岐州刺史鄭善果,上曰:「善果雖有罪,官品不卑,豈可與諸囚為伍?」乃詔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須引過,聽於朝堂,俟進止。

胡寅曰:「三品以上,貴近之臣也。太宗不使與諸囚同引,得待臣以恥之道矣。然諸囚蒙引而貴近之臣反不見引,設有誣陷冤抑,欲麵訴於君,而止於朝堂,無由自進,其所失又多矣。隋史萬歲實在朝堂而楊素以往謁東宮讒之,朝堂雖近天子之居,至是遠於萬里,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與諸囚同引,別引可也。」

玄宗開元十年,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奏請決杖,張說進言曰:「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者也,故曰士可殺不可辱,且律有八議,勳貴在焉。今伷先亦不可輕,不宜決罰。」上然其言。

洪邁曰:「唐太宗自臨治兵,以部陳不整,命大將軍張士貴杖中郎將等,怒其杖輕下士貴吏,魏徵諫曰:『將軍之職為國爪牙,使之執杖已非治法,況以杖輕下吏乎?』上亟釋之。明皇開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坐監朝堂杖人輕貶,睦州刺史姚崇為宰相弗能止,盧懷慎表言:『璟明時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錄。』上深納之。太宗、明皇有唐賢君也,而以杖人輕故加罪大將軍、御史大夫,可謂失政刑矣。」

臣按:武臣至大將軍、文臣至御史大夫,皆朝廷文武大臣也,而使之任胥隸之役,豈但失政刑而已哉,蓋虧國體、輕名爵也。

以上議當原之辟

○順天時之令

《周禮》: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象魏即雉門兩觀也,以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於象魏,即後世於國門張掛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於正月之吉調和而布,行之於邦國、都鄙焉,蓋因歲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觀視,以儆省之也。然其藏於府史者眾庶不能悉知,於是乎縣象於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貴乎易避而難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從而刑之,則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啟其心志、竦其觀視,使知刑之慘毒、法之謹嚴,有所避而不至於誤入,有所懲而不至於故犯。

小司寇之職,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於正月既縣法於象魏,小司寇於正歲復申令以木鐸。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歲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於目而謹於身;令之木鐸,使有耳者所共聞,欲其入於耳而警於心。然象魏之布,繼以使民觀刑象,則專以示民也,木鐸之令,繼以「宣布於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則有常刑焉。蓋宣布於邦國,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且布於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於正歲者則宣布於四方,所以通於天下之眾,則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如此。後世律令藏於官,及民有犯者然後撿之以定其罪,而民罹於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歟。

布憲(憲,表也,主表刑禁者)掌憲邦之刑禁(國之五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謹也)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劉彝曰:「必書其刑禁之憲於民者,以達於州伯,州伯以達於卒正,卒正以達於連帥,連帥以達於屬長,屬長以達於諸侯,諸侯則以達於都鄙,而要服以達於四海。布憲則執旌節以巡行四方,詰其違於禁令者,庶乎其無所不及也。」

臣按: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歲自正月之吉則執旌節巡行,以宣布其憲令於四方。蓋邦之刑禁正月既布於象魏,縣於門閭、都鄙、邦國,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謹,或有廢格而懈弛者,於是設布憲之官,每歲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內而至於外、由近而至於遠,內而方國,外而海隅,無不至焉。既布之以書,復表之以人,所以諄諄於國家之刑禁、朝廷之號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違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成周盛時所以先事防民者,其嚴且密如此,上無不教之殺,下無誤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歟。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牢也)(止也),去桎(在足)(在手),毋肆(陳屍也)(極治也),止獄訟。

陳澔曰:「周曰圜土,殷曰泚裏,夏曰鈞台,囹圄,秦獄名也。」

方愨曰:「囹圄不可去,故曰省,所以察之也;桎梏可去,故曰去,所以除之也肆掠之行主乎吏,故曰毋,所以禁之也;獄訟之作自乎下,故曰止,所以息之也,凡此皆所以消陰事而已。」

臣按:仲春之月乃陽氣發生之候,故於上之安萌芽、養幼少、存諸孤,是雖草木之微亦加安養之仁,孤幼之子鹹致存養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於囹圄,雖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當此陽和之時而存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係。

陳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係也。其有輕罪而在係者,則直縱之出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於大暑也,恐罪人之係於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於是時也,於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係,罪之小者即決遣之不使收係,係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係,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於陰事未宜大有施設,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陳澔曰:「挺者拔出之義。重囚禁係嚴密,故特加寬假。」馬嚚孟曰:「益重囚之食,不以其罪廢,不忍人之政也。」

臣按:時至仲夏,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於是時挺而拔出於清涼之地,而加以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治也)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懼罪邪,務(事也)(戮也)(拘也)。命理(治獄之官)瞻傷(損皮膚)、察創(與瘡同)」、視折(損筋骨),審斷(骨肉皆絕)決,獄訟必端(正也)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

鄭玄曰:「順秋氣當嚴也。理,治獄官也,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

吳澂曰:「奸未發露而藏於內者止之,止之而曰禁,則非慢令也;邪已發露而顯於外者罪之,罪之而曰慎,則非濫刑也。命有司至務搏執,順天之義也。命理至端平,愛人之仁也。又總結之曰『戮有罪,嚴斷刑』,蓋雖命有司以搏執,然所戮者有罪之人,未嘗及無辜也,則義之中有仁焉;雖命理官以端平,然苟或當刑斷之必嚴,未嘗故失出也,則仁之中有義焉。大概此時所尚以順天之義為主,特以愛人之仁行乎其間爾。所以然者,天地之氣始嚴急,故順天者亦當嚴急而不可以寬緩也,贏有寬緩之意。」

臣按:刑者陰事也,陰道屬義,人君奉天出治,當順天道肅殺之威而施刑害殺戮之事,所以法天時行義道也。然秋之為秋所以成乎春,義之為義所以全乎仁,有春而無秋則生物不成,有仁而無義則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肅之時則不可以贏,亦猶天地始和之時不可以縮也。是則聖人之用刑雖若不得已而實不容已也,於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討罪之義,不得已者聖人愛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方愨曰:「孟秋既命嚴斷刑矣,至此又命之故曰申嚴焉,且西為陰中,物既告成,先王奉天,故其所命止於是月也。刑有五而曰百刑者,據成數言之,與百禮、百事同義。斬者則必殺,殺者不必斬,斬殺必當,慮及於無辜也。然刑之所加不止於斬殺,所命止及於此者,以大辟尤人所重故也。枉則在上者不直,撓則在下者不伸,使斬殺不當則以或枉撓故也,先王奉天如此,而有司或枉撓焉,是逆天也,逆天則天災適當之也,孟子言『出乎爾者反乎爾者』同義。」

臣按:《月令》雖作於呂不韋,然皆述先王之舊典也。凡事為無不順適天時,而於刑尤加意焉,不韋當秦人慘刻之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宜其不見用也。幸而是篇見於《呂覽》而漢戴氏始編於《禮記》之中,以與五經並行以為禮典,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廢其書。

季秋之月,乃趣(促)獄刑,毋留有罪。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所掩蔽。

陳澔曰:「獄吏治獄寧無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幾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

臣按: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人於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讞之,至於是純陰之月乃施刑焉。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將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於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於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歟?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賈宗上疏,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下其言公卿議,陳寵奏:「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冬十一月有蘭、射、幹、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鳴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以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禮記》在季秋之月)。」

臣按:寵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時,漢去古未遠,必有所據。斷決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純陰之月也,因寵此言,後世遂以為定制。

和帝時,魯恭上疏曰:「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後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已。司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於春月分行諸部,托言勞來貧人而無惻隱之實,煩擾郡縣,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連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臣愚以為,今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奸,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時、妨民之業,則天道有不順,民生有不安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豈無雷霆,我則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胡寅曰:「則天而行,人君之道,堯、舜、禹、湯、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則非也。憲天者以慶賞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雨露猶人君之惠澤,雷霆猶人君之號令,生成萬物之時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嘗殺物,隋文取則雷霆而乘怒殺人,其違天多矣。」

臣按: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諫臣諫並殺之,至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麥麵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察而知之,並親臨斬決。嗚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則天道以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無知則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至於殞宗絕祀,孰謂天道無知耶?

唐制,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蒞之。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獄之仁,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上以暑氣方盛,深念縲係之苦,下詔西京諸州,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撿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係小罪即時決遣,無得淹滯。自是每歲仲夏必申明是詔以誡官吏,歲以為常。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國,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禁係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紀察。

臣按史,太宗閱諸州所奏囚簿,有禁係至三百人者,乃下詔申嚴淹獄之戒,令今後門留寄禁、取保在外並邸店養疾人等並準禁囚例,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係者,有司奏駁之。噫,太宗以萬乘之君,處崇高富貴之位,於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不惟寓諸目且動於心,既動於心即形於言而有申嚴淹獄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嗚呼,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

以上順天時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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