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〇八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〇九
卷一百一十 

○伸冤抑之情

《周禮》:大司寇以肺石(赤石)達窮民,凡遠近騑(無兄弟)(無子孫)、老幼之欲有復(猶報也)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鄭玄曰:「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王安石曰:「立三日然後聽之,則又惡民之瀆其上,則上瞆毛而不渫,雖誠無告,反不暇治矣。」

臣按:先儒謂肺者氣之府而外達乎皮毛,惸獨、老幼,天民之窮無告者其微弱也猶國之皮毛焉,心之氣靡不通之也,不通則疾病生焉,故用之達窮民,其有取於是乎?立於肺石三日者,審究考核得其情實,然後以其辭告於上,罪其長焉。先王之時,民之窮困無告者皆得達於上,牧長不敢遏,左右不能蔽,盡天下之獨、老幼,無一人不得自言其情,又豈有無罪而罹於深文密網者哉?

朝士掌外朝之法,左嘉石(文石)平罷民焉,右肺石(赤石)達窮民焉。

朱申曰:「嘉石設於左,平罷急之民,使之自強於善;肺石設於右,達窮困之民,使之申其情。」

大仆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禦仆與禦庶子。

鄭玄曰:「大寢,路寢也,其門外則內朝之中。窮,謂窮冤失職,以達於王。遽,傳也。」

王安石曰:「路鼓四面,示欲四方無所不達。大寢之門外,自外至者莫近焉,則欲其聞之速也。」

臣按:吏治不能以皆善,民情未易以上達,是以成周盛時,思所以通幽隱之情、防壅隔之患,於是有肺石、路鼓之設焉。民之窮困者則俾之立肺石之上,使人人得而見焉,見之斯知其為窮矣;民之冤抑者則俾之擊路門之鼓,使人人得而聞焉,聞之斯知其為冤矣。肺石設於外朝,大司寇掌之,而聽之者朝士也,朝士見有立肺石者則以達司寇,司寇以復諸王;路鼓在寢門之外,大仆主之,而守之者禦仆也,禦仆聞有擊鼓聲者則以達大仆,大仆以聞諸王。瑀然其人立於朝著之間無不見者,朝士雖欲不達司寇、司寇雖欲不達諸王,不可也;填然其聲鳴諸路寢之中無不聞者,仆禦雖欲不聞大仆、大仆雖欲不聞天子,不能也。是以閭閻之幽悉達於殿陛之上,庶之賤咸通乎冕旒之前,民無窮而不達,士無冤而不伸,此和氣所以暢達而天地以之而交,治道以之而泰也歟。

漢明帝時,窮治楚王英謀逆獄者累年,繫獄者數千人,其人多引列侯皆所未嘗相見者,侍御史寒朗上書言其誣,帝曰:「即如是,何故引之?」對曰:「其人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怒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曰:「臣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及公卿相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冤,無敢為陛下言者。臣今所言,誠死無悔。」帝意解,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

臣按:寒朗所言囚人多引貴顯者冀以自明,及出之不如入,可無後責,與夫公卿相會口不言而歸仰屋竊歎,非但漢時為然,而後世典獄之吏、執事之臣往往皆然,明主所宜深鑒也。

唐高宗時,唐臨為大理卿,帝常錄係囚,前卿所處者多號呼稱冤,臨所處者獨無言,高宗怪問其故,囚曰:「唐卿所處本自無冤。」高宗歎息良久,曰:「治獄者不當如是耶?」

臣按:前代帝王皆躬自錄囚,蓋以人命至重故也,雖以高宗之昏製於悍後,猶不廢此制。後世一惟法司是信,而有冤者無由得見上而訴之,此獄所以不清,冤氣鬱而和氣為之感傷,有由然也。

武後時,告密者誘人奴告主以求功賞,竇德妃父孝諶妻龐有奴妄為妖異,恐之,請夜祠禱解,奴因發其事,監察御史薛季昶誣奏以為德妃同祝詛龐氏,當斬其子。希瑊詣侍御史徐有功訟冤,有功上奏論之以為無罪,季昶奏有功阿黨惡逆,付法司,法司處有功罪當絞,有功歎曰:「豈我獨死,諸人皆不死邪?」既食熟寢,太后召有功,迎謂曰:「卿比按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人臣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由是龐氏得減死。

臣按:武後雖稱好殺,然獨容徐有功,後世人主,其臣一拂其意即不知其善矣。有功謂「失出,人臣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可為人主斷刑之鑒。又曰「豈我獨死,諸人皆不死」,可為人臣陷人之戒。

以上伸冤抑之情

○慎眚災之赦

《易·解》大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程頤曰:「天地解散而成雷雨,故雷雨作而為解也。赦釋之,宥寬之。過失則赦之可也,罪惡而赦之則非義也,故寬之而已。君子觀雷雨作解之象,體其發育則施恩仁,體其解散則行寬釋也。」

張子清曰:「雷雨交作則為解,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澤,威中有澤,刑獄之有赦宥也。有過者赦而不問,有罪者宥而從輕,此君子所以推廣天地之仁心也。」

臣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蓋言《易》卦之象如此爾,人君於人之有過者而赦之,有罪者而宥之,亦猶《易》之有是象也。然過有小大,過失之小者固不必問,若事雖過失而事體所關則大,如失火延燒陵廟、射箭誤中親長之類,其罪有不可釋者,原其情則非故也,故因時赦其罪以宥之。宥如「流宥五刑」之宥也,所謂罪者過失而入於罪者耳。若夫大憝極惡之罪,殺人不死則死者何辜?攫財不罪則失者何苦?雷雨作解,豈為如是之人哉?

《舜典》曰:眚災肆赦。

朱熹曰:「眚災肆赦,言不幸而觸罪者則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

臣按:此萬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謂赦者,蓋因其所犯之罪或出於過誤、或出於不幸,非其本心固欲為是事也,而適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則雖流宥金贖亦不可也,故直赦之。蓋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後世概為一劄,並凡天下之罪人不問其過誤、故犯一切除之也。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孔穎達曰:「五刑之疑有赦,赦從罰也;五罰之疑有赦,赦從過也,過則赦之矣。」蔡沈曰:「疑於刑則質於罰也,疑於罰則質於過而宥免之也。」

臣按:此所謂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後世不問有疑無疑一概蠲除之也。

《周禮》:司刺,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臣按:赦有二者之義,程子謂赦釋之宥,惟寬之而已,蓋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實而赦之宥之也,其與後世所頒之赦異矣。《春秋》: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啖助曰:「肆者放也,眚者過也。」

胡安國曰:「肆眚者,蕩滌瑕垢之稱也。《舜典》曰『眚災肆赦』,《易》於《解》卦曰『君子以赦過宥罪』,《呂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未聞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則廢天討、虧國典、縱有罪、虐無辜,惡人幸以免矣。後世有姑息為政,數行恩宥,惠奸軌、賊良民,而其弊益滋,蓋流於此故。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其為政於蜀,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譏失刑也。」

臣按:後世大赦天下,其原蓋出於此。夫魯所肆者一國之中,而謂之眚則其所赦者過失焉耳,眚而謂之大,意者魯國向有所肆,皆小眚也,今則並其大者而肆之,然於罪惡猶未赦也,聖人書之以垂戒萬世,以此為防。後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惡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奸宄、賊良民,怙終得志,善良喑啞,失天討之公,縱人欲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

管仲曰:「文有三情,武無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難,久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者人之仇讎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無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盜賊不勝則良人危,法禁不立則奸邪煩,故赦者奔馬之委轡也。」

馬端臨曰:「唐虞三代之所謂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議之列,然後赦之,蓋臨時隨事而為之斟酌,所謂議事以製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問情之淺深、罪之輕重,凡所犯在赦前,則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盜賊及作奸犯科者不詰,於是遂為偏枯之物、長奸之門。今觀管仲所言,及《史記》所載陶朱公救子之事,則知春秋戰國之時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初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之為言,始見於《虞書》,然所肆赦者眚災而已,未嘗泛及於有罪者焉。《管子》之書雖雲赦者小利而大害,然僅行於其國中,未遍及於天下。赦而加之以大,始見於史,後世遂以為故事,一遇國家有變革喜慶之事,則形於王言,頒之天下,不問情之故誤、罪之當否,一切施以曠蕩之恩。嗚呼,是何三代之後,君子常不幸而小人常多幸哉?

漢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匡胤上疏曰:「陛下躬聖德,開太平之路,閔愚民觸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竊見大赦之後,奸邪不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隨入獄,此殆導之未得其務也。蓋保民者陳之以德義、示之以好惡,觀其失而制其宜,故動之而和,綏之而安。今天下俗貪財賤義,好聲色,上侈靡,廉恥之節薄,淫僻之意縱,綱紀失序,疏者逾內,親戚之恩薄,昏姻之黨隆,苟合僥幸,以身設利。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難使錯而不用也。」

臣按:西漢之世赦令最頻數,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蓋漢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襲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與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呂後之後,蓋亦有不得已焉者。若夫景帝之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約計之未有過三年而不赦者,數赦如此,何其為良民計也,恒不足而為奸民地也,恒有餘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吳漢病篤,車駕親臨問所欲言,對曰:「臣愚無所知識,惟願陛下慎無赦而已。」

臣按:吳漢,武將也,猶欲其君以慎無赦,赦不可以輕而數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係囚在赦前減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奏曰:「聖恩所以減死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毋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恩宥,死罪以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罪死而係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帝善之,即下詔赦焉。

臣按:赦固非國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獨不及亡命,不可也。蓋自古所以起禍亂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無所貸,彼固無辭而甘心焉,苟施曠蕩之恩而彼獨不與焉,能無觖望乎?郭躬之慮可謂遠矣。

王符曰:「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何以明之?謹飭之人身不蹈非,又有為吏正直不避疆禦,而奸猾之黨橫加誣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闕庭自明,萬無數人,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既對尚書而空遣去者復十六七矣,其輕薄奸軌,既犯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而反一概悉蒙赦釋,令惡人高會而誇吒,老盜服贓而過門,孝子見仇而不得討,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軌者賊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斷人壽命也,貴威奸懲惡,除人害也。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寇賊奸軌,難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與之更新,頤育萬物,以成大化。非以養奸活罪,放縱大賊也。夫性惡之民,民之豺狼,雖得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旦脫重梏,夕還囹圄。論者多曰『久不赦則奸軌熾而吏不製,宜數赦以解散之』,此不昭政亂之本源,不察禍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論》也,觀此則赦之無益於治可見矣。

荀悅曰:「夫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之後,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矣。惠文之世無所赦之,若孝景之時,七國皆亂,異心並起,奸詐非一;及武帝末年,賦役繁興,群盜並起,加以巫蠱之禍,天下紛然,百姓無聊;及光武之際,撥亂之後,如此之比,宜為赦矣。」

臣按:當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則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當危疑之時,赦不可無,無則反側不安而禍亂不解,荀氏謂赦為權時之宜,而後世乃以之為常典,何哉?

漢帝禪延熙六年立後,大赦,孟光責費諲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窮極,必不得已,然後乃可權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賢,百僚稱職,何有旦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以惠奸軌之惡。」諲謝之。初,丞相亮為相十四年才兩赦,時有言公大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吳漢不願為赦。先帝亦言:『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間,每見啟告治亂之道悉矣,曾不語赦也。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何益於治?』」

陳壽曰:「諸葛亮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無益於治道也,前賢言之多矣,而終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間有吉慶、克捷、祥瑞、祈禱之事則又頒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始受命則赦,改年號則赦,獲珍禽奇獸則赦,河水清則赦,刻章璽則赦,立皇后則赦,建太子則赦,生皇孫則赦,平叛亂則赦,開境土則赦,遇災異則赦,有疾病則赦,郊祀天地則赦,行大典禮則赦,或三年一赦,或比歲一赦,或一歲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負者蠲之,有滯者通之,或得以蔭補子孫,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盡去也,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己也,實者有罪必除、有負必蠲也,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

臣按:赦之為言釋其罪之謂也,後世之赦乃以蠲逋負、舉隱逸、蔭子孫、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於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災肆赦、赦過宥罪之意矣。臣愚以為,赦令之頒,宥罪之外,蠲逋減稅、省刑已責、弛工罷役、寬征招亡,凡寬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屬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條件之初擬也,必須會集執政大臣各擬所司合行條貫,從公計議,必於律例無礙,必於事體無違,必於人情不拂,斷然必可行,的然必無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後決不至於復追,如寬征也,其事必可已後決不至於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兩通,其前後必不至言而相戾,既處置其事宜,復講解其文理,明白切當,然後著於赦文,行於天下,則上之所頒者無虛文,下之所沾者皆實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歲事也,赦彼有罪,夫何為哉?」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靜,禮義興行,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過,當須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稱賢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於赦也,其慎也如此,則赦無益於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盧商與御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係囚,大理卿馬植奏稱:「盧商等務行寬宥,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贓及故殺,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貪吏無所懲畏,死者含冤無告,恐非所以消旱災致和氣也。昔周饑,克殷而年豐,衛旱,討邢而雨降,是則誅罪錄奸或合天意,雪冤決滯乃副聖心也。」

臣按:五代晉天福中,張允進《駁赦論》曰:「以水旱降德音,宥過放囚,冀感天心以救災,非也。假有二人訟,遇赦則有罪者幸免,無罪者銜冤,冤氣升聞,乃所以致災,非弭災也。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是則天助惡人也。」觀於此言,則赦無益於救災明矣。

五代時,溫韜發唐諸陵,唐莊宗時入朝,賜姓名曰李紹衝,韜多齎金帛賂劉夫人及權貴,旬日遣還,郭宗韜曰:「溫韜發唐山陵殆遍,其罪與朱溫相埒耳,何得復居方鎮,天下義士謂我何?」莊宗曰:「入汴之初已赦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誅,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將何處?必於未赦之前,揆情法、審輕重而區別之,使預赦者無可誅之罪,被刑者無可恕之人,則一舉而兩得矣。」

臣按:事幾多端,變故不一,人之所為所犯,赦文所條具者,豈能一一該盡之哉?然閭閻之幽、郡邑之遠,事出於一時,或有反常殊異者,上之人固無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幹紀亂常之事,關於人倫,入於大惡,昭昭於天下耳目者,豈應用事秉筆之人無一人知哉?如溫韜發諸帝陵以竊取寶玉,雖婦人走卒亦或知之,若是者宜於群臣計議詔條之前,明舉某人某事決不可赦,豫有以處之,使吾詔條頒布天下,有司奉行之無有妨礙,不至犯萬世之義、失一時之信,則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兵興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仿此。」

臣按:人君為天之子,奉天之祀則當體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誤入於罪,赦之可也,不幸而為人所害焉,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討,使天之民冤苦莫伸,豈天意所欲哉?蓋赦之初設為眚災也,後世相承既久,不能復古,然曠蕩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時而作,使人莫可測知可也。宋人為之常制而有定時,則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獨刑法不足以致人懼,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仁宗嘉祐中,學士張方平言:「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狀,數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輒請不以赦原減,快一時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類此者以故違制書坐之。」御史呂誨亦以為言,乃下詔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過失,外視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罰,使人灑然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訊之。」

臣按:無事而赦,固非國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於人,尤非國家善治也。蓋國寶於民,民寶於信,上之出令一有不信於民,異時再有所言則民不信之矣,是以善為治者必不輕於出令,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非但欲其令之必行,蓋欲其事之可繼也。

元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

臣按:赦宥出於上,識治體者猶以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事輒縱罪囚,以希福報,恩不出於上而出於下,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將作佛事之先有罪在係者輒賂僧以求免,遂使凶頑席僧勢以稔惡,善良抱冤屈而莫訴。異端所為無足責也,中國之治烏可尤而效之哉?

以上慎眚災之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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