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庾县人民政府对国民政府原军警残属人员及交通企业、教育等机关处理办法的布告
大庾县人民政府布告 1949年8月27日 |
本府业已成立,开始办公。对本县国民党反动政府所有军警残属人员及交通企业、教育等机关处理办法如下:
一、国民党县政府、警察局、地方法院、国民党县党部、民社党、三青团以及御用之 群众团体、参议会、保甲等军政组织,皆属非法组织,应一律解散,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二、原国民党时期所有中小学校、公路局、车站、经微处、邮政局、 医院、矿山等经济、教育部门、机关单位,所有职工,资财档案,均应原封不动,照常供职,但必须于x日 前来府登记,并呈交物资人员清册,听候接管。如有隐匿资财、殉私舞弊,故意破坏者, 决予严惩。
三、 原国民党政府所属各机关之成员,现仍逃匿在外者务于布告日起,迅速前来本府 登记报到,并办理手续。凡今后愿意为人民服务者,本府予以立功赎罪,量才录用,如有 顽固外逃,破坏民主事业之活动不知改悔者,本府决予严惩。 四、蒋匪逃窜时,分散隐藏的各种公共物资(包括武器弹药、粮食、被服、汽车、汽油和交通与军事器材以及档案表册等),财产一律交出由本府接管。
仰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1949年8月27日
县 长 胡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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