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制度採國家訴追主義如已逾上訴期間檢察官不得採用被害者之意見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