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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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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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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教堂租買田地之權以建造教堂及附屬學堂或塋墳之用為限其以外之買地行為自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