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抗告審誤會原縣判決未經牌示決定重為審判如原告人在抗告期內既未依法聲明不服原縣重為審判尚非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