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097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統字第109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9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98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服官廳之處分應依法訴願或提出訴訟於平政院普通司法衙門無庸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