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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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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0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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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不服者無論其初係用何種名稱均應認為已有合法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