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2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2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2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2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告審未通知被上告人答辯即行判決自屬違法除合於再審條件得聲請再審外別無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