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2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2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2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2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附訴之請求額高於主訴者仍應以主訴定其管轄如附訴之利息係另一債權者則應加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