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以被害人事實上不能告訴現在又無他人得行使告訴權者為限

  數次販賣鴉片煙陸續開設煙館其行為本可各自獨立如就各行為有連續意則係連續犯罪

  竊盜罪侵入加重乃保護各人於居住看守之一定場所內財產之安全其以他法實施與侵入同樣結果之行為者亦應論以本罪

  竊盜如果查明確係擬往竊某處行至中途被獲始得以未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