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如果確因有不正當之侵害急用扁擔格拒致人成傷復查明確無殺人之心則其防衛行為即不能謂為過當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捏造匪函故意遺失城門守衛崗兵近處自不得即謂告發亦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不同應依刑律第一七八條論斷
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乃指因姦直接釀成其他犯罪者而言若為便利誘拐計陷害他人尚非直接因姦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