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9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9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9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9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主婚人受聘禮不能視同賣價即不能成立刑律補充條第九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