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經裁判確定應被拒卻再由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時祗須審查其是否具備條件若僅以案係警察分所長所訴即更易縣知事之管轄權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