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犯於上訴時雖已戒斷苟經第一審合法證明其犯罪仍不能認為無罪

  服食含有鴉片煙丸藥仍應查照二年統字第五十八號解釋依刑律第二六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