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5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4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5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5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丈量地畝自應以當事人買賣之意思為準如意思不明即以當時該地通行之丈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