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立繼行為須經擇繼人及承繼人與其父母之同意惟其父母之不同意確無正當理由時由審判衙門以裁判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