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8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88號解釋》 |
聲請再審案件認為合法受理者判決書內應寫再審原告人再審被告人字樣
發見新書據聲請再審應向原判決第二審衙門為之前之管轄錯誤不能再問
告爭祖墳如因彼造猶有爭執請求為之確認自可認為已有先決之反訴應為親屬事件歸地方管轄
非繼承人或有應繼資格最先順位之人原不能請求贖產惟既告爭回贖無論持何理由均應為之裁判計算訴訟物價額自應適用民事訴訟律草案第九條之規定
既為上告審判決在前後判自應受其拘束惟依編制法經過變更成例程序固非不許其後之判例與前有異然為威信起見仍以前判旨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