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假調處之名行恐喝手段有據意在以自已價值不敷抵償之物品代他人抵償債務換得他人預備抵償價值較多之產者應以詐欺取財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