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履行義務偽造失票使足證義務消滅之事實應依行使偽造文書罪量情科處惟債權人若有罪非合法應得則偽造失票又毋庸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