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號欠團體經理之國家資財已將不動產抵償其團體主任利用利息項下現金購買賤價公債票按票面價額償還欠款而將原抵之不動產挪出圖為團體所有係犯刑律第三八三條之罪捏稱得團體同意將各商號償還所欠國家款項之債票京鈔均作現金折合仍令找補欠款係圖利自己或團體者亦犯第三八三條之罪若償還國家借出款項本有債票京鈔亦得依票面抵算規定時應併照第三八二條第二六條處斷在公款中浮支挪移用作贈遺報館及旅行建築等費皆託名因公並於賬中偽定名自應查明確係託名因公與處理事務無涉者為侵占若屬為國家處理事務之行為並未經國家規定或合法允許時則犯第三八三條之規定應與偽造或行使偽造文書從一重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