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章程第四條之裁判係用書面審理固不必因被告脫逃而停止覆判程序惟依第五條審判時自應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