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3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收割煙苗無論為割斷煙苗之本體或割破罌粟之實而瀝其漿均可由定著於土地之物而為動產如收割即為製造鴉片煙之實施行為應依刑律從一重處斷

  私種罌粟如有製造鴉片煙之意思自屬犯罪而其招工收割是否為栽種罌粟之繼續行為抑即為製造鴉片之實施行為應視罌粟已成為鴉片煙之質料與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