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判決如經確定除顯然違法得依非常上告糾正外唯縣知事審理之案件有時得行補判並應注意暫行援用之刑事訴訟律草案執行編第四九七條至四九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