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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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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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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因情形急迫行途又為戰爭所阻以文電委任代理自可認為合法但應將證明書據黏附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