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破產除依習慣辦理外可適用破產條理至破產程序之裁判在審判衙門認為有必要時自得經言詞辯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