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案中有應送覆判及毋容覆判二罪自應分別辦理至二罪中之一罪如經上級審撤銷改判其他一罪已先確定上級審並應按照刑律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