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5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旗產圈地之所有權係在地主而不在佃戶但其所有權概受永佃權之限制至於左右翼牲稅局執照驗契執照及地方官紅契在訴訟法上固有公證之效力而不能專憑此以主張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