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法令所稱三人以上或指共同正犯或併指其他共犯其關係不必盡同判罪時應分別情形處斷
嫡母繼母養母嫁母出母同居繼父從繼母嫁之另有養父關係者均包含刑律所稱父母之內
預審決定於到庭之被告人得宣示於未到庭者應送達
預審決定誤引法條為理由而提起抗告縱屬無謂究不能禁止抗告
公判推事應不受預審決定內引律之拘束
一罪先發已審判確定雖經執行完畢始發覺餘罪應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