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3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3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3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3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給付之物件種類等項未予判明自得許其另案起訴或請求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