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1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1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執行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亦不得解為必由勝訴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