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庭和解應以和解筆錄為準否則當事人有所爭執自應向和解時訴訟所繫屬之審判衙門請求更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