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補正上告狀之適當期間應以二十日為限但民事訴訟條例施行以後遇有此等情事應由審判衙門先限令其補正如不遵期補正者則駁回其上訴即不許再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