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繳訟費被駁斥之當事人係由審判長定期補正而此項期限又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決伸長自不能再行準用請求回復原狀之規定惟審判長定期補正時不宜過短應斟酌訟費數額及地方之經濟狀況並將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