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兩造當事人利益雖不平均如被告並未提起反訴祗以原告之訴訟標的為準又附帶主張既不計算價額則上訴時自不應與主訴部分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