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4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4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訴人呈訴不服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無庸以裁決准其上訴在裁判前告訴人得依同章程第四二條及刑訴條例第三八一條請求檢察官撤回上訴

  命私訴人繳納保證金本無期限惟為迅速起見以定有相當期限為宜此種期限應准展期其逾期被駁斥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訴條例第三六三條所稱通知檢察官以已經告訴論者謂檢察官仍依公訴程序辦理

  告訴人除統字一八二四號解釋文所稱情形外非同條例第三○及第二條所稱當事人不得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