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金錢債務以穀作利息者其計算以訂約時之市價為標準但應受現行律禁止重利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