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抵押權人就擔保物之賣價得不經裁判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