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對於縣知事之判決呈訴不服應由審廳准駁但檢察官仍可為獨立之主張
婚姻預約之有無非查明不能為刑事判決者得由刑庭依刑訴程序辦理
拐取已聘未婚妻或弟婦子婦者仍應以略誘和誘論罪但可依其情節酌量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