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就原裁決之範圍自行裁決如不自裁決發回更為預審原法院雖應更為預審裁決然不受任何拘束
修正縣訴章程第二四條所載判決未諭知額數者依訴訟卷宗定之等語乃指應就卷宗審查其應負擔訟費之事實按照訴訟費用規則計算方法定其額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