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第九二條第二項之裁決應依第四八五條但書及第四八六條第一項但書指揮執行如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等情形亦應依第八八第八九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