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束省特別區域高等及地方法院之土地管轄以東省鐵路界線為管轄區域凡在所管轄區域內之訴訟案件更無其他效力較優之法令劃分其管轄無論是否華人與華人之訴訟或無領事裁判權國人民為被害人華人為被告或華人為被害人無領事裁判權國人民為被告均應由該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