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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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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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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家機關依司法上之地位負有債務對之提起訴訟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長官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