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4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第六六八條所稱婚姻二字應包括婚約在內自應由檢察官蒞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