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雖為有領事裁判權國人民仍得以之為被告向中國執行審判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