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對於未到案之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尚不得指為違法所犯嫌疑是否三等至五等徒刑之罪原可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