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6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6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6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期限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縣知事宣告民事判決後未經送達正本當然不生確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