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政權關人員侵占郵件在刑事上固應郵員個人負責而民事上本諸侵權行為之法則自得向郵政機關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