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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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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7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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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傳票無從送達自不能視為撤回上訴應予停止進行至停止後訴訟卷宗當然由該法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