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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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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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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亡失之證券應以實體法所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訴條例第六五三條依公示催告程序宣示無效